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被告四人於臺南市政府廣場抗議陳情,迨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接見被告等人,依法執行職務時,被告涉嫌以言語公然侮辱該局局長,被告爰委任本所為其辯護,歷經二審,其中三人獲無罪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選上訴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
被告於參選第15屆臺中縣東勢鎮鎮長時,涉嫌基於投票行賄之概括犯意,將自製浸泡之蒜頭酒分送予有投票權之人,檢察官因認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嫌而將其起訴,被告爰委任本所為之辯護,獲無罪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被告4人涉嫌與某歸仁鄉長候選人共同向臺南縣歸仁鄉有投票權之不特定選民,交付白色上衣之賄賂物品,而被告4人即其他有投票權之選民,亦收受之,檢察官因認渠等分別係犯投票行賄罪及投票受賄罪而予以起訴,被告等8人爰委任本所辯護,均獲無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27號刑事判決
被告為某公司之總經理,前曾於另案對其員工即本案告訴人提出妨害信用、業務侵占、詐欺及背信等罪嫌之告訴,檢察官因認被告涉嫌明知告訴人無上開犯行,卻基於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之意圖提出上開告訴,而以誣告罪將其起訴,被告委任本所辯護,獲無罪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08號刑事判決
被告利用網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槍械,並將之藏放在於其居所而持有之,經警方搜索查獲,檢察官即以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罪將其起訴,被告委任本所辯護,獲諭知緩刑5年之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被告為告訴人之舅舅,其與告訴人父母親商討遺產分配事宜時,雙方發生口角爭執及推擠,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檢察官因認被告涉犯傷害罪嫌而將其起訴,惟被告乃正當防衛,爰委任本所為之辯護,獲無罪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
被告擔任某公司之辦事員,檢察官因認其涉嫌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支付金錢予其,惟於被害人付款後,被告亦未有何作為,而以詐欺取財罪嫌將其起訴,被告爰委任本所辯護,獲無罪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被告於某衛生所擔任護士一職,並兼辦該衛生所主計業務,檢察官因認其涉嫌藉提領門診醫療收入之機會,自某衛生所郵局帳戶,提領門診醫療收入,並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作為家庭開支,侵占某衛生所之門診醫療收入而予以起訴,被告爰委任本所為其辯護,獲諭知緩刑二年之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被告係某公司負責人,檢察官因認被告涉嫌與未實際承攬該等公司行號工程之A公司負責人共同謀議,偽造不實之承包契約等資料,使建管單位限於錯誤核發各項證照,同時A公司負責人開立及收取不實之銷項、進項統一發票予被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暨幫助被告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而予以起訴,被告爰委任本所為之辯護,歷經二審,獲無罪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檢察官因認被告二人涉嫌利用網際網路興起虛擬帳戶、虛擬貨幣、多層次傳銷等概念,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利用第三人於國外伺服器上架設瑞士共同基金網站,以誇大不實廣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以現金、匯款或轉帳等方式交付款項予被告等人,而予以起訴,被告爰委任本所為其辯護,獲無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59號刑事判決
被告等人遭檢察官以刑法販賣猥褻物品罪起訴,惟被告店裡非處於一般人得隨時見聞之狀態,且扣案光碟片封、背面未有暴力或性虐待圖樣,與刑法所指之販賣猥褻物品罪有閒,被告等人爰委託本所為之辯護,一審獲無罪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258號不起訴處分書
被告涉嫌將其所申請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某詐騙集團成員,便於該詐騙集團成員詐得被害人之金錢,惟被告之所以交付上開帳戶,亦係遭詐騙集團恐嚇,並無詐欺幫助之犯意,被告爰委任本所為其辯護,獲不起訴之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090號不起訴處分書。
被告係某鄉公所村幹事,負責公所文書業務,其涉嫌偽造第三人請取工資之收據,持向某公所轉呈某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補助,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被告爰委託本所為其辯護,獲不起訴之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被告係客運駕駛員,其因疏於注意,而未於十字路口行人穿越道前暫停,即貿然右轉,不慎擦撞告訴人致其倒地受傷,且未對告訴人為救護措施、報警處理或留下聯絡方式,旋駕車逃逸,告訴人爰委任本所代為提起告訴,獲被告有罪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上訴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被告因涉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一審判決獲有罪判決貳年捌月有期徒刑,被告不服爰委任本所為其辯護提起上訴,獲無罪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原選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
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犯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被告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爰委任本所為其辯護,獲原判決撤銷之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