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案件

2009年徐○○被 訴偽造有價證 券案之扶助律 師

代表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1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73號等判決。

 

案情簡介

被害人訴由檢察官就被告涉嫌基於職務之便,將其所保管之公司空白支票據為己有,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且未得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同意即於支票上盜蓋所保管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藉以供作為其對第三人債務之擔保等行為予以其訴,被告爰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轉介,委任本所為其辯護,獲緩刑及減刑之宣告。

2007年呂○嫻告訴林○常醫療詐欺案之義務律師

代表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8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矚訴字第3號等判決。

 

案情簡介

被告在國內並未經任何中西醫醫師考試及格,亦未依醫師法領有醫師證書,竟對外自稱具有醫師、教授之資格,並發表演說,使不特定之聽講人員誤信只須依照其指示之方式食用其所推薦之「健康排毒餐」即可毋庸化療放療就可控制癌細胞,並以其所著作之「無毒一身輕」書籍內容,向不特定之讀者詐稱僅須依照其書內所記載之內容食用其指示之「健康排毒餐」即能治好癌症、使腫瘤變小,並對癌症之預防特別有幫助,且佯稱其可以「一根筷子」診斷疾病,並對告訴人及其他被害人訛稱渠等身體有改善,致渠等陷於錯誤,陸續購買被告推薦之產品服用,直至告訴人再次前往治癌中心醫院檢查後,發現所罹患之乳癌,非但不僅未能治癒,反而引起腫瘤復發轉移之更嚴重之病情,告訴人氣憤難耐,不願再有無辜之罹癌患者受騙,爰委託本所代為提起告訴,歷經二審,獲被告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之判決。

2007年張○○保費遭詐騙案之扶助律師

代表案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94號判決。

 

案情簡介

原告之配偶以自己為要保人暨被保險人,指定原告為受益人,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且均有依約遵期繳納保險費,嗣其因病死亡,原告依約向被告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始獲知因被告公司業務員未經原告同意即擅自挪用系爭保約之保費,未將保險費繳付與被告保險公司,導致系爭保約已經停效,致原告以受益人身分所得主張之保險金請求權受有損害,原告爰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轉介,委任本所向被告等人求償,獲勝訴之判決。

2005年林○常自訴呂○嫻妨害名譽案之義務辯護律師

代表案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53號判決。

 

案情簡介

自訴人甲及自訴人公司指稱被告於自訴人公司舉辦健康講座活動之會場,以被告剃光頭髮之造型,搭配字牌及標語任意指摘自訴人甲與自訴人公司,毀損自訴人公司之信用、商譽及自訴人甲之名譽,報章媒體亦隨即於隔日編輯、刊載採訪結果後,發送予不特定之閱讀大眾,並刊載於網路,因認被告之行為加重毀謗罪嫌,而提起自訴,本所擔任被告之義務辯護律師,獲無罪之判決。

2004年總統大選之驗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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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劉○美自焚案之義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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