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撤銷中火罰單及廢證 中市府環保局停止執行遭駁

環保署撤銷中火罰單及廢證 中市府環保局停止執行遭駁

中部地區秋冬空污問題嚴重,台中市政府劍指台中發電廠,去年11月至12月三度裁罰共1800萬元,並要改善及上環境講習課程。事後,環保署撤銷3件處分,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不服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無理由,今裁定駁回,可抗告。

台中市府去年12月3日以中火燃煤使用量超過1104萬公噸許可量上限為由,開出第一張300萬元罰單,限期12月13日前完成改善,並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相關改善或證明文件,及依環境教育法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規定處環境講習2小時。台中市政府委任律師李永裕表示,法院說,台中市的地位及權限受憲法保障,那麼台中市對於中火的處罰及廢照,被環保署撤銷,台中市無法管理中火,當然應該認為台中市的自治權限受有難以回復的損害,法院卻做相反認定,台中市府深感不服。

台中市府稽查後,認為中火燃煤仍超標,12月14日開出第二張600萬元罰單,限期12月23日前完成改善,屆期如仍有生煤持續使用之情形,將按次處罰,及依法處台電公司環境保護權責人員吳年芳環境講習4小時。

中市府於去年12月23日進行複查,查核時該廠鍋爐發電程序M02、M03、M06、M07、M08、M13、M14製程運轉中,仍有生煤持續使用,顯未完成改善,違反法規,第三度裁處罰鍰900萬元,廢止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並處吳年芳環境講習8小時。

環保署今年2月25日則以台中市府錯誤引用空汙法為由,三張罰單及廢止許可證的處分皆違法,因此予以撤銷,許可證應回到展延審查狀態,由台中市環保局應依規定繼續審查,再做成准駁。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不服,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指出,在決定是不是准許停止執行時,重在要件的審查;至於相關原處分合法性的實體爭執,應由審理本案訴訟的終局確定判決予以判斷。

基於停止執行程序的審查權限,本件就是否為行政處分的爭點不予逕為判斷,以下則以假設都是行政處分為前提,進行說明。而原處分並非屬於一望即知的明顯違法疑義。

法院表示,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及權限是憲法所保障,又經地方制度法予以具體化,即使受到中央機關的不當侵犯,如果不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組織、地位的推翻,應本於自治團體的地位提出訴訟,以為回復、糾正。

至於其地位、權限則始終是憲法所保障的固有制度,正如本件之一時不能行使的狀態,在獲得行政救濟勝訴判決確定後就可以回復,不致發生難以回復的問題。

原處分所致損害為台中市府環保局的地方自治權限;至於它的結果則是消滅原來環保局對台中發電廠作成3件不利處分的效力,免除其繳納罰鍰、應為改善、應受環境講習等不利負擔,以及恢復相關鍋爐發電程序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的效力。

這本是針對過去違章行為的制裁處分、危險狀態的防免措施,因環保局地方自治權限受原處分的阻絕而無法行使,不致直接推導出有何等損害的發生。如果台中發電廠重新啟動鍋爐,是不是致生汙染環境、傷害健康等損害,且難於回復?

這不只有待科學驗證其間的因果關係,而且這是台中發電廠其他積極行為所致,環保署仍得本於職權另為處分抑制,並非原處分不停止執行所致。所以環保局主張原處分效力持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也難以成立。

法院表示,如果4號函及4A號函是行政處分,其效力的存續尚不致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也無合法性顯有疑義的情事,而不具備停止執行的要件,則不必再就有無急迫性、停止於公益有無重大影響及本案訴訟是否於法律上顯無理由等其他要件逐一論究。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5/4764273?from=udnamp_storysns_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