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102年9月位於台北市一處交岔路口之交通號誌,因線路短路而發生異常情形,導致受僱於參加人統聯公司之訴外人羅某與原告之子發生碰撞,原告之子當場死亡,原告遂請求被告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應負賠償責任,參加人統聯汽車公司遂委託本所辦理參加訴訟,使原告獲部分勝訴判決。
判決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47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