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司於臺北縣淡水鎮新建集合住宅,經臺北縣淡水鎮公所依臺北縣淡水鎮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課徵建築工地臨時稅,原告不服課稅決定,爰向行政法院起訴,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爰委請本所辦理,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獲勝訴判決。
原告公司將其八仙樂園園區內「歡樂海岸」及「快樂大堡礁」等遊樂設施所在地出租予瑞博公司舉辦「彩色派對」,而在活動期間發生塵爆,死傷人數達到百人,被告新北市政府因認原告公司涉及在八仙園區中辦理非營業項目活動,涉及變更水域遊樂設施使用用途,未符「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所提送的遊樂設施使用用途,且未依規定設置遊客安全維護及急救醫療設施,並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系統等違規情事,被告新北市政府爰通知原告公司陳述意見後,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原告公司不服,乃向行政法院起訴,被告新北市政府爰委請本所辦理,經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獲勝訴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4號判決(八仙塵爆案)
原告主張其於68年10月受僱於被告前身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工業發展中心,於83年7月遭資遣,然航發中心短發資遣費,故請求(改制後)被告漢翔公司,及其上級單位被告中科院共同給付資遣費,被告中科院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原告之訴駁回之勝訴判決。
被告與原告臺南縣歸仁鄉公所於89年5月簽定營運業務經營管理合約,承租經營游泳池乙座,每半年應繳納1期租金,並負擔各項稅捐、水電費、電話費,然被告自93年6月起未給付租金,且未支付由原告臺南縣歸仁鄉公所代墊之水電費,原告臺南縣歸仁鄉公所爰委請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
原告主張其於95年9月騎乘腳踏車行經淡水紅樹林自行車道下坡處,因一輛計程車停於路旁並占用自行車道,原告為閃避該車又因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槽化設計不當,遂造成原告摔車受傷,故訴請損害賠償,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原告之訴駁回之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