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新北市第三屆議員之選舉,認當選者即被告有當選無效之情事,被告遂委任本所辦理,獲當選有效之判決。
判決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年度選字第1號判決
原告就新北市第二屆議員之選舉,認當選者即被告有當選無效之情事,經一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當選無效,被告不服爰委任本所辦理,二審改判獲當選有效之判決。
檢察官就94年度臺南縣歸仁鄉鄉長之選舉,認當選者即被告有當選無效之情事,遂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被告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選字第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