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其於82年8月就臺南市一處房地分別與謝某與蔡某簽訂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約定總價為360萬元,其已繳146萬5千元,詎料蔡某未移轉土地,而謝某已移轉登記土地,原告遂先後解除房屋及土地之買賣契約,然蔡某竟將已解除之契約價金債權轉讓予被告等之被繼承人孫某,孫某遂向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尾款,原告為免假執行而提存210萬元擔保金,然孫某之訴訟代理人張律師竟前去領取,致原告受有210萬元之損害,而因孫某已於102年7月死亡,原告乃向被告等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被告等人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原告之訴駁回之勝訴判決。
原告主張其於82年8月就臺南市一處房地分別與謝某與蔡某簽訂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約定總價為360萬元,其已繳146萬5千元,詎料蔡某未移轉土地,而謝某已移轉登記土地,原告遂先後解除房屋及土地之買賣契約,然蔡某竟將已解除之契約價金債權轉讓予被告等之被繼承人孫某,孫某遂向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尾款,原告為免假執行而提存210萬元擔保金,然孫某之訴訟代理人張律師竟前去領取,致原告受有210萬元之損害,而因孫某已於102年7月死亡,原告乃向被告等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並確認210萬元債權不存在,被告等人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原告之訴駁回之勝訴裁定。
原告前與被告簽定合約,約定由原告銷售被告生產之點歌機,被告並應保證點歌機及其相關產品皆應由寶錸影音公司完全負責,並應保證商品品質1年,原告簽約後即依序匯出共新台幣580萬元,然上訴人不僅未依約出貨足額之點歌機,且以出貨之點歌機亦有嚴重瑕疵,原告爰委託本所辦理訴請返還價金,獲最高法院發回之勝訴判決,最終成立和解。
原告主張其於95年8月受僱於被告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詎料,被告英倫梅洛赫公司短付延長工時工資,且擅自調降每月工資,又無故扣留薪資,原告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短少之薪資及資遣費,被告英倫梅洛赫公司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最終原告並撤回第一審之訴。
板橋簡易庭 98 年板小字第 1055 號民事宣示筆錄
原告點睛石多媒體公司與被告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酒類買賣合約,總價金為1380萬元,依系爭合約約定,被告理大公司應於104年底前提領全部買賣價金,然被告理大公司卻遲未支付買賣價金,原告點睛石遂委託本所辦理請求給付買賣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