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被告與原告之女游淑惠為夫妻,游淑惠於96年2月23日因故死亡,原告遂委託張萬選出面與婦產科醫師商談和解,最終簽定和解書時委託被告千述和解書及收取和解金,然被告收受47萬元後即拒不交付,又游淑惠生前曾向原告借款70萬元,基於繼承關係,被告亦應清償35萬元,原告爰委請本所辦理,獲部分勝訴判決確定。
被告與原告臺南縣歸仁鄉公所於89年5月簽定營運業務經營管理合約,承租經營游泳池乙座,每半年應繳納1期租金,並負擔各項稅捐、水電費、電話費,然被告自93年6月起未給付租金,且未支付由原告臺南縣歸仁鄉公所代墊之水電費,原告臺南縣歸仁鄉公所爰委請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
被告先前任職於原告尚園公司,並於99年4月時向原告尚園公司借款200萬元,並約定自99年5月起每月扣5000元攤還借款,然而被告僅還款10萬5千元後即暫停扣款,原告尚園公司後於105年1月發函催告被告返還借款,然未獲置理,原告尚園公司遂委託本所辦理,獲勝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