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已先協議離婚,其後,兩造所生子女於就讀特教班時死亡,依臺北市各級學校學生暨幼稚園托兒所幼兒學生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100萬元應由兩造共同領取,被告爰委託本所辦理,獲駁回原告之訴之勝訴判決
判決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年度店簡字第101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