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蘇某所持有之支付命令顯係以使原告之債權受損為目的,而通謀虛偽成立之假債權,縱認債權存在,也已因房地移轉登記予蘇某而抵銷完畢。又另被告四人為訴外人葉某之繼承人,訴外人葉某為仲陽公司之董事,對公司之資金不可能不知,仲陽公司並無必要向伊借款,足認其債權額為虛偽不實,被告等人遂委託本所辦理,蘇某或部分駁回原告之訴之勝訴判決,另被告葉某等四人係獲原告之訴駁回之勝訴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0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84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6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