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於97年2月以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某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於97年3月送達支付命令予異議人之受僱人,然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某已於97年1月辭職,故以陳某為法定代理人送達支付命令即非屬適法,故提出異議,相對人遂委託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
判決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78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58號裁定
相對人先前聲請支付命令時,並未合法送達支付命令予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故支付命令應予撤銷,聲請人遂委託本所辦理,獲撤銷支付命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92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