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向訴外人購買土地,並指定移轉登記予被告名下,嗣後原告向被告請求移轉登記土地遭拒,且被告對原告為公然侮辱並毀損原告營業場所之鐵門,原告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
判決全文
原告主張原先係為訴外人取得農保資格,遂出資購買農地並登記於訴外人名下,原告並主張其有將金錢寄放於訴外人帳戶內,至訴外人死亡後,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土地,並確認帳戶內之金額為原告所有,被告遂委請本所辦理,獲原告之訴駁回之勝訴判決。
裁定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9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重上字第1號判決
原告與被告均係由訴外人楊某收養,至楊某死亡後,被告竟稱其為唯一合法繼承人並就被繼承人所有之土地辦理登記繼承,經親族斡旋後,雙方合意簽署協議,被告同意於94年3月30日將系爭土地應有部份移轉登記予原告,然被告屆期拒不履行,原告遂委請本所辦理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獲勝訴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判決
原告於97年10月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書,約定以1160萬元購買系爭房地,並約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限制解除後辦理移轉登記,且於辦理移轉登記後再給付尾款50萬元,而至原告給付尾款以外之款項,並待所有權移轉登記限制解除後,被告卻拒不移轉登記,原告爰委託本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獲勝訴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76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判決
被告將其名下之土地抵押予原告,嗣經拍賣而由原告承受,而該土地上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為被告所有,原告爰委請本所辦理請求核定租金,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獲勝訴判決。
被告無權占有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所有之土地並於其上撘蓋地上物,本所受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委任向被告請求拆屋還地且給付使用補償金予原告,獲勝訴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
被告租用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之土地並於其上搭蓋建物經營餐廳,惟至租期屆至後,兩造並未續約,被告竟繼續使用,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爰委請本所辦理訴請拆屋還地並返還不當得利,獲勝訴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431號判決
被告無權占有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所有之土地並於其上撘蓋地上物,本所受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委任向被告請求拆屋還地且返還不當得利予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獲勝訴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8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