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向原告租賃機器,約定租金每月為15萬元,詎被告自96年4月即未再給付租金,原告乃委任本所辦理請求返還所有物,並給付租金,獲勝訴判決。
判決全文
原告名下兩筆與他人共有之土地,遭被告等人分別無權占有及推定與原告有租賃關係,原告先前已有對被告等人提起訴訟,並經判決被告等人應依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返還不當得利及給付租金予原告,嗣經數年,因原告名下之土地之公告地價早已昇高許多,原告爰委託本所辦理調整不當得利,獲勝訴判決,最終雙方調解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8號判決
原告名下之土地遭被告等人共有之房屋無權占有,原告遂委託本所辦理,請求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獲勝訴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82號判決
被告雖為原告父母所生,然已於32年9月出養,至原告之父所遺留之土地經臺北市政府徵收而發放補償費後,被告明知其已出養,卻仍填寫徵收補償費保管條申請書,並領取514萬7252元,顯屬無法律原因而受有利益,原告遂委託本所辦理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8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20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2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更一字第7號裁定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25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