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8 月 新北女議員涉賄當選無效 刑事今逆轉改判無罪確定
原為民進黨新北市議員的張晉婷2014年脫黨競選連任成功後,被控選前多次請選民到餐廳吃飯,涉嫌賄選,民事部分,法院2016年判她當選無效確定,刑事賄選罪部分,一、二審都判她4年6月徒刑,但更一審認為餐會之事是張女的部屬安排,她不知情,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今維持更一審見解,判她無罪確定。
關於張晉婷被民事庭認定賄選,痛失市議員職務,但刑事庭卻認定賄選事證不足,判無罪確定,一名資深法官表示,「民事、刑事庭對於證據的要求不同,民事法官只要認為『合理可信』,有50%的證據就可認定確有其事,但刑事法官可能要有98%的嚴格證據,才會判有罪」。
這名法官進一步解釋,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差異,是因為民事案件牽涉的多半是金錢賠償、身分改變,不像刑事案件關係到要不要坐牢、剝奪人身自由那麼嚴重,因此對證據的要求也不同。
張晉婷被檢方指控為了讓家族殯葬事業能繼續順利經營,爭取代表民進黨參選連任第2屆新北市議員,不料2014年4月民進黨黨內初選民調結果,張晉婷意外落選,張女為確保家族殯葬事業順利經營,決定脫黨參選到底,改以台聯黨籍候選人身分參選,又因第2選區有多名泛綠候選人參選,瓜分泛綠選民選票,因此透過競選總部主任吳建民等人,在新北市新莊區「大拇指餐廳」陸續11次請選民吃飯,每桌花費約5000元,共花了15萬餘元涉嫌買票。
審理時,張女辯稱她沒必要買票,因為依據投票前的各式民調,她都在當選的安全名單內,而且她沒有同意或授權競選幹部以餐會方式賄選,她只是到餐會拜票,對她來說只是單純跑一個行程而已,她強調「不知到誰主辦餐會、誰出錢, 赴宴者不見得都是選區選民」。
法院一、二審都認定張晉婷知情,均依賄選罪判4年6月徒刑,但更一審認為,餐會費用雖由張女的競選經費支付,但無法證明幹部們有向她報告錢花在哪裡,且參加餐會的民眾證稱,張女在餐會上只有點頭、握手,與一般拜票沒有不同,難以認定她藉由餐會「買票」,因此更一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今維持更一審見解,判張晉婷無罪確定。(丁牧群/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