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5名候選人違法遭撤銷資格 唯獨他有前科鑽漏洞過關繼續參選

這15名候選人違法遭撤銷資格 唯獨他有前科鑽漏洞過關繼續參選

記者賴于榛、蔡文鈴/台北報導

中央選舉委員會18日公布107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候選人資格,其中全台22縣市長候選人共93人資格全過關,另外有15名議員參選人因違法遭撤銷參選資格,而具爭議的新北市議員蔡錦賢,曾因涉犯預備行賄罪遭判有期徒刑7月,未服刑即逃亡大陸,之後鑽漏洞回台繼續參選新北市議員還當選,充滿爭議性,結果他在這次參選人資格審查仍然過關。

中選會公布15名因為涉及貪污治罪條例、重複登記參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遭撤銷參選資格的名單。直轄市議員候選人部分,不符規定者,台北市第3選舉區李承龍、新北市第11選舉區張天明、臺中市第8選舉區陳習珍,共計3人;縣(市)議員候選人部分,不符合規定者,新竹縣第1選舉區蘇明輝、新竹縣第4選舉區劉良彬、新竹縣第8選舉區鄭朝日、新竹縣第13選舉區趙一先Obay a Awi’、新竹市第1選舉區謝希誠、苗栗縣第2選舉區吳昌運、彰化縣第2選舉區郭坤昌、嘉義縣第5選舉區翁侑君、嘉義縣第6選舉區侯清河、屏東縣第1選舉區秦鴻明、宜蘭縣第1選舉區李漢銘、臺東縣第8選舉區林淑玲,共計12人。

▲監委陳師孟上午約詢前總統陳水扁 結束後出示陳水扁給院長張博雅的陳情抗議書▼。(圖/記者屠惠剛攝)

▲監委陳師孟。(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至於備受爭議的新北市議員蔡錦賢也通過此次的審查名單,讓監委陳師孟提案報告,糾正內政部,並函請中選會檢討;對此,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受訪時則說,中選會不會針對個案預設立場,候選人若是符合審查資格,就是依法處理。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圖/記者賴于榛攝)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資料照/記者賴于榛攝)

直轄市議員候選人部分/不符規定者共計3人:
1.台北市第3選舉區李承龍
原因:毀棄損壞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訴駁回,案於107年6月7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2.新北市第11選舉區張天明
原因:犯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7年8月2日判決確定,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9月6日函復查證資料顯示,截至107年9月4日尚未執行,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應不准予登記。
3.臺中市第8選舉區陳習珍
原因:過失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7年8月20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尚未執行完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縣(市)議員候選人/不符合規定者共計12人:
1.新竹縣第1選舉區蘇明輝
原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8年,褫奪公權4年,於107年10月11日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及第8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2.新竹縣第4選舉區劉良彬
原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9年2月,褫奪公權4年,於107年10月11日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及第8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3.新竹縣第8選舉區鄭朝日
原因:同時登記為新竹縣議員及新竹縣竹東鎮鎮民代表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4.新竹縣第13選舉區趙一先Obay a Awi’
原因: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8年,褫奪公權4年,於107年10月11日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及第8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5.苗栗縣第2選舉區吳昌運
原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未遂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2年8月28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5年6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於104年1月16日入監執行,107年4月13日縮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迄109年1月4日(現假釋中,尚未執行完畢),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第5款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6.彰化縣第2選舉區郭坤昌
原因:傷害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案於107年8月23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7.嘉義縣第5選舉區翁侑君
原因:同時登記為嘉義縣議員及嘉義縣義竹鄉鄉民代表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8.嘉義縣第6選舉區侯清河
原因:同時登記為嘉義縣議員及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村長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9.屏東縣第1選舉區秦鴻明
原因:同時登記為屏東縣議員及屏東縣屏東市永安里里長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10.宜蘭縣第1選舉區李漢銘
原因:犯刑法第144條投票行賄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11.臺東縣第8選舉區林淑玲
原因:妨害名譽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自107年4月9日起至109年4月8日),案於107年4月9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保護管束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12.新竹市第1選舉區謝希誠
原因: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交簡字第36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案於107年5月31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尚未執行,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018/12843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