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11 月 富里鄉長陳榮聰賄選案一審判無罪
富里鄉長陳榮聰,被控在選舉前一年多前在頭目餐會中。送洋酒賄選案,日前宣判無罪,判決書今天出爐。不過他的太太林玉珠,在陳榮聰案發時被押期間,散發不實文宣案部分,則被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本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陳榮聰無罪的理由說,綜觀證人所述,106 年10月6 日的聚餐中,起身請大家支持被告陳榮聰隔年選鄉長之事;另證人證稱被告陳榮聰餐會中有說其要參選鄉長,請大家多幫忙;另證人證稱被告陳榮聰有向大家拜託及敬酒;另證人稱當天沒有提到與選舉有關之事;另證人證稱被告陳榮聰只有過來敬酒,沒有說請大家支持。因此,106 年10月6 日餐會在場人士就當天情況所為證述,各執其詞,彼此間存有相當之歧異,則各該證人所述之真實性為何,實難認定。
所謂之賄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而言,其價值之高低固非所問,仍須該項財物與其約使有投票權人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二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本案被告陳榮聰固請被告陳盛發代為發放「紳藍威士忌」洋酒禮盒予頭目,縱證人林某及陳榮聰有在餐會中提及陳榮聰有意參選隔年之鄉長選舉,請大家給予支持等語,惟依上開證人所述,其等於用餐時均不知道餐費會由陳榮聰私下先行結清,而其等離開餐廳時,雖依序領取到「紳藍威士忌」洋酒禮盒,然因多數證人均不知道陳盛發所發放之洋酒為陳榮聰提供,其等顯然均未曾意識到可能與行賄有關。
再者,遍觀全卷,均未見在場之人有應允陳榮聰答應投票支持之意思,可見其程度應未達「約」使選民之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且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證人陳錫瑩等有投票權收到之「紳藍威士忌」洋酒禮盒,價值約為400 元,此經濟價值,在現今一般社會而言,是否足以動搖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實有疑義,該禮盒與一般選舉買票,會讓被買票者產生必須投票予買票者之心理負擔尚屬有異。況且,該禮盒固非屬價值數十元之低價生活日用品,然仍顯與一般賄選案件候選人會按該戶有投票權人數計算賄賂金 額再予分配之情形有別。
洋酒禮盒價值倘依各該證人戶籍中有投票權人數平均計算結果,一人所分得之財產價值恐更加微薄,誠難認獲贈洋酒之人在主觀意思上有因接受上開物品,即生投票予陳榮聰之意,而具有對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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