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12 月 涉台南議長賄選案改判9月 李全教主張無罪將再上訴
2019-12-31 11:52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涉議長賄選案,被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移審法院後裁定15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至今,台南地院一審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李不服幾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二審宣判,認李全教共同預備於直轄市議會議長選舉,對於有投票權的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李全教透過辯護人李永裕說,他對於判決結果還是無法接受,會再上訴。
律師李永裕表示,更二審就李全教被訴的犯罪事實,全部改判無罪,是符合事實,也還李全教清白,感謝法院主持公道。但是法院挑了一小部份的事實,認定李與吳春成共同預備行賄,顯然缺乏明確事證。
李永裕指出,他們有去調閱吳春成的通聯,發現吳跟谷暮哈就吃完飯後,並沒有跟李有通話記錄,反而是跟另一個李姓友人聯絡;在更二審審理中,有傳喚該李姓友人到庭,證人表示吳當天跟谷暮吃飯的前後,都有跟證人報告,且吳春成是透過證人介紹而認識李,吳李二人並不熟識。李永裕說,想要行賄的人,會去透過不熟識的人穿針引線嗎?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吳春成等人向谷暮.哈就提及「選前一半、選後一半」等語 ,勸誘谷暮票投李全教,尚未行求要約的誘利,行為歷程僅達行求的準備;尚未形成對價,僅屬於單純徵詢意見。因此,合議庭認李全教共同預備於直轄市議會議長選舉,對於有投票權的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
台南地院一審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二審改判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李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駁回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再次發回更審,今天上午更二審則改判9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審理時,李全教出庭喊冤,認為該莫須名的罪名對他這輩子的懲罰已經夠了,他已是一介平民,請法官公平審判,明察秋毫做出無罪判決,「還我平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