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5 月 前台東企銀董事長游淮銀 涉 掏空案更2審判無罪
前台東企銀董事長游淮銀,因違反商業會計法,1、2審判處6年有期徒刑,更1審改判5年6個月,游不服上訴,日前更2審改判無罪。花蓮高分院檢察署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待判決書收到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判決書指出,游淮銀於民國83年入主台東企銀擔任董事長,被控利用劉育汝及親友帳戶,以不實財務報告,及提供價值不足股票、不動產作為擔保,超貸掏空20餘億元,部分款項流入游淮銀可掌控的富隆集團。
直至民國85年台東企銀發生擠兌,金管會指派中央存保公司接管,清查時才發現超貸情事,向台東地檢署舉發。東檢於民國94年分別以背信和違反證券交易法,求處7年有期徒刑,後又另案起訴商業會計法。
背信罪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合併判刑2年8個月,96年入監,98年10月假釋。另案起訴的商業會計法,1、2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更1審改判5年6個月,游不服上訴,日前更2審改判無罪。
花蓮高分院更2審法官認為,從檢察官起訴的證據,無法證明游淮銀實際掌控涉嫌超貸的5家公司,以及主導貸款案;游辦稱自己是東企董事長,並未實際負責貸款業務,貸款案有一定的程序和審查小組,不是他所能掌控。
此外,5家公司於84年間借款,於借款期間屆至後,再於86年間以「借新還舊」方式借款清償前債,因此86年後是新的貸款,並非84年貸款之展期,而是新借貸。檢察官並未能就被告涉案部分盡實質舉證責任,依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