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5 月 管好寬?台大醫賠「想做愛 」女病患 律師:關鍵在契約
因思覺失調症而「一直想做愛」的女病患住院期間,和陳姓男病友發生3次性行為,她母親提損害賠償訴訟,台灣高等法院逆轉改判陳和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應賠償女病患40萬精神慰撫金,本案也不得上訴。判決一出,醫院須賠償部分引發議論。律師林育杉和李永裕都指出,關鍵還是在女病患和台大竹東院區間的「醫療契約」是如何約定。
受害的女子從高中二年級起就出現幻聽、大妄想、失眠、在外遊蕩等症狀,她思考鬆散,聽幻覺與情色妄想明顯,也缺乏病識感,還比其他思覺失調症患者容易出現性衝動。她母親以輔助人身分上訴,女方認為貞操人格受損,高院認為依民法第227條之1、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台大竹東分院賠償精神慰撫金有據。
其中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受害人主張和台大竹東分院間存有醫療契約,但醫院沒有提供「良好的醫療照顧服務」,構成債務不履行;不過醫院卻表示雙方無契約關係存在。高院的認定則是醫護人員雖提供醫療照護,但沒盡保護、照顧被害人身體、健康及貞操權的「附隨義務」,也沒告知陳姓病患不可與女病患親密。
律師李永裕指出,一般人可能比較好奇如此一來醫院是否要維護病患所有的人身安全?對醫院來說,責任是否太大?訴訟勝敗關鍵還是要回到契約內容來看。
律師林育杉也認為訴訟端視契約的法律關係是什麼,要釐清有無課予醫院保護義務,若認定醫院違反契約(附隨)保護義務,想再翻案難度很大。
高院認為醫療契約是受有報酬的勞務契約,性質類似有償的委任關係,依民法規定,醫院既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自應依當時醫療水準,對病患履行診斷或治療的義務。注意義務包括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
陳姓病患與被害人間發生性關係,新竹地檢署曾偵查。林育杉指出,利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犯「乘機性交罪」,民事上也屬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求償,但加害人也可能抗辯「女方有同意」,自己不是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